临床招募食管癌患者

一、试验药物

重组抗PD-L1全人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二、适应症

经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复发或远处转移的食管鳞癌(不包括腺鳞癌混合型及其他病理类型)

三、试验目的

Ia期:评价CS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CS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的II期剂量(RP2D)。

Ib期:初步评价CS的抗肿瘤疗效。

四、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分期:I期设计类型:单臂试验随机化:随机化盲法:开放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五、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年龄:18至75岁(含界值),男女均可。

3、经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复发或远处转移的食管鳞癌(不包括腺鳞癌混合型及其他病理类型)。

4、尚未接受针对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复发或远处转移食管癌的系统性治疗。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放疗或放化疗),只要既往方案最后一次治疗发生于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6个月,允许入选。如果在新辅助/辅助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5、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的受试者。

6、受试者需提供用于生物标记物分析的肿瘤组织样本。

7、至少3个月的预期生存期,可对安全、有效性资料进行随访。

8、受试者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基线水平(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或CTCAEv4.03等级评分≤1级后才可入组。

9、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在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

六、主要排除标准

1.、已知患有原发性CNS肿瘤,或脑膜转移受试者,或不稳定性CNS转移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有症状、需要激素治疗,或没有影像学证据表明病灶稳定超过4周)。

2、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血管炎、银屑病,等)或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进一步入组筛选:I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

3、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因某种状况需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其它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4、Ib期受试者在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经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5、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

6、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或前14天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56天内使用过放射药剂(锶、钐等)(不包括Ib期NSCLC受试者,NSCLC受试者相关标准详见相应入组标准)。

7、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受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8、曾患间质性肺病、化学性肺炎、过敏性肺炎、结缔组织病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

9、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感染病史的受试者。

10、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受试者(不包括Ib期HCC受试者,HCC受试者相关标准详见相应入组标准)。

11、活动性肺结核病受试者。

12、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者。

14、曾接受过任何靶向T细胞共调控蛋白(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包括抗程序性死亡因子-1(PD-1)、PD-L1等]治疗的受试者。

15、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irAE等级≥3级者。

七、研究中心信息

城市中心名称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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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院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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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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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尔滨医院

医院

郑州医院

杭州浙江大医院

杭州浙江大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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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嘉慧

审核: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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