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和交易所评级资质互认助推债券互联互

来源:券商中国

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债券市场的统一又迎来新举措。

为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推进债券互联互通,9月11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围绕着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公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央行、证监会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

二是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技术方法、评级业务规范、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等内容。

三是加强对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央行和证监会通过现场及非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自律调查,必要时可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联合调查。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相对分割的债券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蓬勃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但不同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方面的差异也逐渐暴露出弊端,评级机构遵循监管和自律规定的成本居高不下,统一债券市场监管的呼吁已经存在多年,央行在年初也多次提出要开展统一债券市场方面的工作,国务院金稳委的会议中也提出了类似要求,这次公告是对金稳委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

“《公告》构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检查的统一监管框架’,评级机构正式进入统一监管的时代。”俞春江说。

两大市场评级业务资质互认

《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的逐步统一。按照规定,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展评级业务。央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资质互认。

对于拟同时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其境内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所在地央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后,向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提交申请,央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审核或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整合前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仍可继续使用,并由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履行跟踪评级、信息披露等义务。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技术方法、评级业务规范、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等内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并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实际上,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此文的推出在评级业内早有预期,一些评级机构甚至此前就已着手布局,如将原有单独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评级业务的公司纳入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评级业务公司的旗下,作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一从事债券评级业务的资深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央行和交易商协会认可,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由证监会认可,交易所市场还要求从事该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资质需要是纯内资,因此,此前中诚信和联合两大评级机构都是通过设立两个公司的方式分别从事两类市场的债券评级业务。例如,此前,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从事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银行间市场评级业务;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从事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从事银行间市场评级业务。

不过,上述两大评级机构已将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的方式进行整合。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为中诚信国际的全资子公司,联合评级也成为联合资信的全资子公司。

此外,目前还有一些评级机构只在单个债券市场开闸评级业务,此《公告》的推出,预计部分只在单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机构将获得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资质。

俞春江表示,资质互认将为两个债券市场参与方带来评级机构的更多选择,也有利于促进评级机构之间在提升评级质量和投资人服务质量方面的相互竞争,更好地满足市场对评级的需求。

“一致行动人”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在两个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逐步统一的同时,强化两个市场的统一监管和处罚也是债市改革的一大方向。

《公告》表示,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央行和证监会通过现场及非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自律调查,必要时可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联合调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违反自律规则的,相关自律组织依法给予自律处分。央行、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就信用评级机构日常管理、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等信息进行共享。

俞春江对此表示,上述规定是在评级机构准入标准趋于统一和互认的基础上,央行、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要组成对评级机构监督管理的“一致行动人”,采取联合行动,相互共享信息,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可以预计,“一致行动人”监管模式下,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明显强化,评级机构的发展将趋于规范。此外,“一致行动人”监管模式也将有助于消除分头监管为部分评级机构带来的监管套利空间,增强监管的公平性,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评级竞争。

8月18日,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分别发公告,暂停大公国际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债券评级相关业务一年,这是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对评级机构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惩戒,这次执法行动也是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采取的首次联合惩戒行动。

此外,《公告》也强调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评级质量。预计监管层将进一步强化对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尤其是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评级公司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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