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00万元旗下专户踩雷,起诉债务方

长安基金与新华联控股的一起证券纠纷,日前有了新进展。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新华联向长安基金支付债券本金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这桩证券纠纷背后,涉及到信托、公募专户两大通道。作为长安基金旗下公募专户的投资顾问和资金实际管理人,某投资管理中心在操盘过程中“踩雷”债券,长安基金的诉讼资格问题一度成为本案焦点。

来看案件详情——

基金公司旗下专户踩雷债券

判决书显示,这起证券纠纷可追溯至年。

年10月,新华联控股在深交所募集发行私募债“16新华03”债券。募资说明书记载,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含),基础发行规模5亿元,发行年限为3年。

当年12月,长安信托(受托人)与铁岭银行(委托人)签订《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两份合同。

两份合同均约定,长安信托按照铁岭银行的意愿,基于铁岭银行的指定投资于长安基金公司发行的“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管计划。

该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各种固定收益产品,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通过合理资产配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增值,并以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同时,长安基金与长安信托签订资管合同,成为铁岭银行该投资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合同还约定,该一对一公募专户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

经记者查证,这家投资管理中心实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一家管理规模超百亿的私募。

根据合同,这家作为投资顾问的百亿私募有何权责呢?按照合同,该投顾有权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长安基金公司发送投资建议函。

除合同另约定,如果投顾不提供投资建议,长安基金将不进行任何操作。具体投资建议的执行由该投顾与长安基金另行签署投资顾间协议进行明确。长安基金依据本合同及投资顾问的协定定,根据投资建议进行投资,由此给长安信托和投资组合造成损失的,长安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年4月26日,长安基金开始购买新华联控股发行的“16新华03”债券,截至年8月7日是最后一次交易,从彼时至今长安基金持有新华联面额万元的公司债券。

长安基金称,债券到期后,新华联控股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兑付本金,而且之后也未再支付利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新华联控股成立于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傅军,多次因债券违约被起诉。据新华联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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