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放松险资投资债券监管要求

本报讯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被看作是放松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的重要监管文件,今后符合条件的险资可以投资高收益债市场。

《通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尤其是在保险机构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方面,原保监会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曾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符合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等要求。

也就是说,此前险资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国内信用评级要求基本在A级以上。然而,此次《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大幅放宽甚至取消险资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将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同时,对债券市场来说,也利于高收益债券的发展,为高收益债市场引入更多元化的投资者。

此外,《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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