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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详见前文)
用(详见前文)
管一、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
二、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三、健全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
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
六、加强日常管理,切实防止资金闲置
七、强化对应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八、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九、鼓励各地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
十、确需进行资金用途调整要严格履行程序
十一、全面推广穿透式监测
十二、加强专项债资金审计监督,严改问责
十三、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加强地方人大审查及监督
十五、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定期通报
十六、存续期按月度、按季度报送发行安排还(下期分享)
一、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
-06-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号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二、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10-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办函〔〕88号)财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健全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
-09-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07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办法(试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举债担保融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追究。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针对以单位集体名义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形问责到人。
对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问责“闭环”,最大限度发挥问责的综合效应。
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04-1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5号)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
-10-27
《地方政府债务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88号)
明确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重申地方政府责任范围,明确各类政府性债务处置原则;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分为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六、加强日常管理,切实防止资金闲置
-12-07《财政部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财预〔〕号)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管理,切实防止资金闲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理和制度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问责一起。涉嫌违纪的,按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强化对应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06-02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89号)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八、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03-27
《关于做好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34号)
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建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要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06-10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61号)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九、鼓励各地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
-04-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5号)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鼓励地方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此后,部分地方结合实际,也提出要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10-30《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财预〔〕号)探索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防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兑付风险。
十、确需进行资金用途调整要严格履行程序
-09-08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号)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梳理专项债项目实施情况,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调整方案,10月底前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按照要求公开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十一、全面推广穿透式监测
-06-10《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61号)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04-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全面推广穿透式监测。去年以来,财政部印发文件要求各地全面推广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并在局部地区试点。目前,我们正在加紧工作,预计今年7月底能够实现穿透式监测全覆盖,主要是通过信息化手段,穿透了解项目单位建设运营情况,重点掌握债务资金从国库拨付到项目单位以后的情况,及时掌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夯实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基础。
十二、加强专项债资金审计监督,严改问责
-11-24
国务院常务会议
坚决制止资金挤占挪用、违规拨付、长期闲置,加强专项债资金审计监督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必须严肃整改、严格问责,并实行收回闲置资金、扣减新增限额、通报负面典型等措施予以处罚。
十三、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资金使用效益
-03-28《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川财规〔〕6号)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分级负责: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责任;具体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管理内容: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等方面内容。
-04-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年以来,财政部不断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指导地方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领域,重点支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带动效应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强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各类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此外,强化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开展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十四、加强地方人大审查及监督
-08
《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
加强地方人大对地方债务的监督审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审核监督,增加对地方政府债务率等指标的披露。
十五、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定期通报
-01-14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财预〔〕5号)
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公开平台相应栏目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项目、还本付息、重大事项、存续期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状况等相关信息。政府债务中心应当建立评估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十六、存续期按月度、按季度报送发行安排
-11-0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36号)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