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颠疯曝光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84414714911368070&wfr=spider&for=pc
看过上期内容的小伙伴可能对报价型理财产品的风险有了大概的认识,这期我们再从会计估值的角度讲讲,为什么报价型对应的估值方式往往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也容易导致风险。
这期内容可能会涉及较多的会计内容,但尽量讲得简单。▼
我们假设你手上有一张国债,你是元买来的,你把他记在你的小账本上。过了段时间你需要用钱,你想把这个国债卖掉,可是别人只愿意出98元。
那问题来了,这个国债到底是多少钱呢?
你应该怎么记录他的价值才合理呢?
这就是个会计处理问题,会计记录也是基于一些假设下的规则,那这个国债该怎么记录其实取决于你的意图和能力。
对于金融工具(国债就是一种金融工具),会计上有三种估值方式,我们主要讲下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另一种在金融产品中不用),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情况(你的意图和能力):
简单讲:
你买来债券不打算卖(策略问题),也能做到不卖(不缺钱,不用考虑流动性),就是赚利息的,那你可以用成本法估值(按买入价为基准,不考虑每天市价波动)。
你买来债券可能随时需要卖掉(无论是因为你主动卖还是流动性所迫),你要用公允价值法(按照每天市场价记录,这天市价比你买入价高你就赚了点,低那你就亏了点)。
如果你理解了估值原理,那你大概能知道为什么报价型产品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的报价,而净值型产品却每天都有波动。
那么问题来了,
结合上面的会计假设(意图和能力)
报价型产品使用摊余成本法合理吗?
符合对应的意图和能力吗?
坦率地说,绝大多数不合理(定开型产品是合理的)……这么说很多管理报价型产品的投资经理可能不乐意了,我们假设他叫小A。
小A说:冤枉啊,我的意愿绝对上天可鉴啊,我买来这个债券绝对就是赚利息的啊,我不打算卖啊!我的能力也是杠杠滴啊,你看咱银行这产品发行能力,每期都卖满,到期绝对续的上啊,我不差钱啊!
我说:你的个人意愿我不猜,你说了算,但你的意愿不重要。你的能力也暂且不考虑,因为你的能力更不重要。你管的产品拿的是投资者的钱,不是你个人的钱,这个意愿和能力更应该考虑投资者的意愿和能力,买你产品的投资者都愿意一直持有你的产品直到你手上的债券全到期嘛?他们在这期间都不需要用钱嘛?(装专业点也可以叫:产品负债端和资产端期限错配导致投资者意愿无法真实映射到底层资产)
一个还有良知的小A到这里应该就不狡辩了。
因为绝大部分报价型产品为了给投资者提供“稳定、安全”的印象,或者简单说为了“好卖”,确实滥用了会计假设,在并不符合“意愿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了摊余成本法。
他们默默给自己加了几个假设:
第一、我的钱是永远续得上的,所以我有能力;
第二、我可以代替投资者的意愿(我做投资决策),所以意愿没问题。
事实上,这两个假设是站不住脚的(只有定期开放型产品现在仍然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是因为在定期开放的结构下,这两个假设是合理的)。
那么为什么普通的理财产品,
用摊余成本法就不合理,而用公允价值法合理呢?
道理其实也很简单,在你随时可能要卖出的情况下,你能卖多少钱才是关键,而你的成本不重要,市场上没人关心你是多少钱买入的。
所以在无法保证持有到期的意图和能力的情况下,市价(公允价值法)更真实的反映了产品随时卖出变现的价值,能更好的应对在个别极端情况下的产品情况,及时向持有人转递真实信息,避免造成更大的隐性风险。
所以,我们绕回来讲就是,绝大多数这些底层投资债券的产品用摊余成本法是不合理的,所以也就不能用报价的方式进行销售了。
好了,本期的内容就先聊到这,希望能让你感觉到其实了解点会计知识也挺好的,至少没有想象的那么枯燥乏味。
当然上述所讲的估值内容都是皮毛,有进一步感兴趣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下一期我们再聊报价这东西,到底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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