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到期违约债券如何转让的难题,即将有规可循。
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6月28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从债券到期违约的定义、转让与结算、信息披露要求、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中介机构义务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制度安排,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7月13日。
所谓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的情形。
而随着债券市场逐渐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者对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的相应机制性安排,可谓翘首以待。
事实上,央行从年下半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了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试点。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曾在其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