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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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岳品瑜廖蒙)5月27日,央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自年6月30日起施行。

在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的区别上,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债券托管模式,支持债券、资金等要素顺畅流动。

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并行,供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结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与结算代理人自主协商以何种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安排,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

托管银行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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