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正式向市场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原则》),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等多个绿色债券品种将同步使用《原则》,标志着国内初步统一、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标准正式建立,基本实现了国内绿色债券市场标准趋同,彰显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行动,对落实国家绿色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原则》应运而生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端于年。经过数年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渐成规模。Wind数据显示,年上半年,中国境内发行贴标的绿色债券只,规模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和67%,位居全球前列。
不过,由于国际国内标准的不同、信息披露的不足成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走向国际市场的障碍和瓶颈。
数年间,为规范、引导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及相关市场监管主体多次发布绿色债券的发行指引或指导意见,形成了包括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等不同的绿色债券标准。
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以及不同的债券发行市场在具体发行流程、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差异,再加上绿色债券创新品类不断涌现,发行人和投资人往往要花费精力甄别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绿色债券的不同要求,市场沟通成本较高。
同样,在国际上,绿色标准之间的差异也存在。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国际主流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绿色项目认定口径、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要求不尽相同,这导致我国部分绿色债券难以获得国际投资者认可。
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统一了绿色债券项目的界定标准,但由于不同类别的绿色债券对资金用途要求不一致,我国绿色债券仍受到国外媒体和研究人士对于“洗绿”“漂绿”的质疑。
无疑,标准不一掣肘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推动绿色债券标准“国内统一、国际趋同”尤为重要。
为推动这一目标实现,年12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立,正是着眼于助推国内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成员单位涵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25家机构。其中,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牵头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研究并发布《原则》。
确立四项核心要素
《原则》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四项核心要素,规定募集资金应完全用于绿色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彭立峰在《原则》发布仪式讲话中表示,此前,不同类别的绿色债券对资金用途要求并不一致,《原则》明确了绿色债券四大核心要素为募集资金投向、项目遴选标准、募集资金管理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凝聚了各方共识,进一步统一了标准,提升了绿色债券纯度。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胡晓玲告诉《环境经济》,《原则》从四大核心要素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提出了基本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上,《原则》明确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要求。首先,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需%用于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符合《目录》的绿色项目;其次,境外发行人合格绿色项目需满足《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相关要求;再者,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配套营运资金补充及其有息债务偿还等。
项目评估与遴选上,《原则》要求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但对于发行前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应披露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技术标准或规范及其环境效益测算标准和重要前提条件等信息。同时,在内控方面,还要求发行人披露绿色项目遴选流程制定依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过程等决策流程,并保证所选绿色项目合法合规、手续真实准确完整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建议发行人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鼓励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券的绿色程度及评价方法。
募集资金管理上,《原则》要求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如企业)或建立专项台账(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流程追踪募集资金流向。同时,《原则》指出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单期投资期限小于12个月的现金管理操作,如投资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此外,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投向的项目,仍需满足绿色债券募投项目要求。
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上,《原则》对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前其使用信息要求留档记录并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保存2年以上,还要求发行人按年披露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鼓励按半年或按季度披露和实施持续第三方跟踪评估认证并披露相关报告。
《原则》在项目的设立初期、运营中期、收尾末期的全流程各环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减少“洗绿”“漂绿”的不当操作,从融资端降低发行者发行成本,从投资端减少投资者信用风险,利好市场扩容,推进绿色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有效提振市场参与者信心,对形成绿色金融的投融两端良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
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
实现首次接轨
这是首个融合我国实践情况与国际标准的绿色原则框架。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许余洁告诉《环境经济》,《原则》在发布过程中充分征求国际组织意见,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
在绿色债券四大核心要素方面,《原则》与ICMA《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气候债券标准》保持一致,均包括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
“在这四大核心要素下,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披露绿色项目的评估与遴选流程和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等均被这3个原则提及。”许余洁表示,同时,%绿色投向不仅提升绿色债券的绿色程度,也更易获得国际投资者的认可。
此外,在许余洁看来,《原则》结合国内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如将信息披露频率鼓励增加至每半年或每季度,闲置募集资金单次投资期限应小于12个月。而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CBI《气候债券标准》均建议披露识别和管理项目相关社会及环境风险的流程并制定相关风险缓释流程,这点在《原则》中未被明确指出。
“与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CBI《气候债券标准》相比,《原则》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对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许余洁表示,根据《原则》,对于境内绿色项目认定范围按照《目录》,包括能效提升、可持续建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绿色农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建设、绿色服务等;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据悉,ICMA《绿色债券原则》支持项目类型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生物自然资源和土地利用的环境可持续管理,陆生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清洁交通,可持续水源和废水管理,适应气候变化,循环经济适应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绿色建筑等10大类。
CBI《气候债券标准》包括能源、交通、水资源、建筑、土地使用和海洋资源、工业、废弃物和信息通讯技术等7大类。
“《目录》与ICMA、CBI合格绿色项目判断标准的差异集中在核电、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客运铁路、环保装备制造、大气污染防治和低碳相关服务”。许余洁表示,总体而言,《原则》的出台使得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首席执行官布莱恩佩斯科在《原则》发布仪式讲话中也表示,《原则》基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绿色债券原则,以较高水平统一了涉及不同类型绿色债券的多项中国规则,其对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强调能有效化解部分国际市场参与者的担忧,从长远角度看将促进外资参与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
《原则》的发布实现了融资规范化有章可循,彰显了创新引领国际发展的有容者大,提升了绿色债券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打开我国绿色债券在国际市场的交易前景,将有力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迈上规范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
推动更多企业使用绿色债券
《原则》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对绿色债券市场